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学生干部民主选举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生组织民主制度建设工作,完善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机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学生干部民主选举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民主选举制度是各级学生组织保障学生民主权利,促进学生组织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生干部民主选举制度以学生民主权利为核心,充分体现学生组织的民主性和学生的权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各级学生组织。
第二章 学生干部民主选举的目标
第五条 本制度是通过学生干部民主选举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学生民主意识和责任感,充实学生民主意识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民主氛围建设,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施计划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章 学生干部民主选举的基本内容
第六条 民主选举的范围包括选举学院各级学生干部。
第七条 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机会均等、平等竞争。
第八条 民主选举的基本规则
1.学院各级学生干部由民主选举产生;
2.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大学生均具有各级学生干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班委学生干部由直接选举产生,各系学生分会、学院学生联合会学生干部由各级学生代表参加各级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由各协会会员代表参加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均采用无记名投票。
第四章 各级学生干部选举的资格要求
第九条 思想积极上进,乐于为师生服务,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耐心、热情、积极、主动;品行端正,为人公正;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十条 学生干部要求全年无补考科目,考试成绩排名为班级前十五名。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联合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候选人要求必须担任团学工作至少一年。
第五章 学生干部民主选举的流程
第十二条 组织发动
各级学生干部的民主选举,通过各级学生组织积极组织动员,组织召开会议,宣布选举事项、工作职责及选举程序。
第十三条 报名
学生干部民主选举报名采取自愿报名与学生组织推荐的方式,由选举工作筹备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候选人产生
候选人必须符合学院对各级学生干部基本素质的要求,筹备委员会根据学生申请进行基本条件的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均可作为候选人。
第十五条 大会代表产生
大会代表由各级学生组织公开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选举的组织方式
1.各系学生分会、学院学生联合会学生干部由各级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组织工作由上一届学生干部组成筹备委员会组织实施;
2.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由各协会会员代表参加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组织工作由上一届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组成筹备委员会组织实施;
3.班委学生干部由班级全体成员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班主任、辅导员、班级学生代表组成筹备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选举形式
由筹备委员会确定下一届学生干部数额,根据候选人实际得票数高低实行差额选举。
第十八条 选举工作人员和监票人员的产生
选举工作人员和监票人员,由筹备委员会提名表决产生,已提名候选人不得为监票人员,记票人员工作受监票人的监督。
第十九条 投票方式
学生干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二十条 选举
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验票。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到会参加选举的人数,选举有效(所缺票数为弃权票数);多于到会参加选举的人数,选举无效,则重新进行选举。
第二十一条 被选人当选原则
选举结果按应选名额,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二条 基本程序
组成筹备委员会→公布新一届学生干部组成及学生干部基本条件→报名→资格审核→召开代表大会→竞聘演说→差额选举→根据票数多少及候选人申请由筹备委员会确定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学生处。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