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材料与化工工程系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证学生健康成长,鼓励学生争先创优,奋发成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兰州理工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系在籍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它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制度予以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据本制度进行处分和教育。
给予学生处分,要做到实事求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对于学院给予的处分,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举证权和申诉权。
第五条 因违纪受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本学年度各项奖励的评选,评上各类奖助的,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材料与化工工程系全体学生。
第二章 学生奖励制度
第七条 奖励的项目
各级各类先进集体[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红旗团总支、红旗团支部],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优秀学生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及各类荣誉称号、证书等。
第八条 奖励方式
对各级各类先进的奖励方式有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颁发奖状或证书、颁发奖金或奖品等。
第九条 奖励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礼貌,尊师重道,团结同学,作风正派。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
(四)具有较强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奉献精神,关心集体,关心他人。
除团体奖外,所有受奖励的学生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需具备各奖项的其它具体条件。
第十条 奖励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国家级、省级项目及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团体或人士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的具体奖励评选条件、比例及时间以相关文件为准。
(二)各类院级奖励项目具体评选条件见学院相关文件(见附件)。
(三)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统一组织的各种比赛或评比,获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学生个人、集体,经学生处批准,酌情给予奖励。
(四)本制度未列入奖励项目范围,但需要奖励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审批表》,并附有关表彰决定、证书,经我系辅导员签字汇总后报学生处审批,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及机构
评优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认真进行集体或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由各辅导员组织申报、初审、公示、推荐,国家、省级项目由学生工作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评审后上报学生处审核,并上报上级评审机构审批。
第十二条 获奖学生事迹材料归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