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与化工工程系团学组织例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大学生组织建设,规范我系学生组织的负责人例会和成员例会,充分发挥学生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团中央、全国学联、学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相关工作条例,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大学生组织,仅指组织成员或主体成员为我院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各类学生组织,具体包括:
1 团总支、学生会
2 团支部、班级
第三条 大学生组织规范召集例会,是学生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考评该组织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依据。除学期末因为复习备考,例会可以暂停召开外,各类学生组织应严格执行例会制度,对不按规定正常召集例会的学生组织,在当年度各类评奖评先活动中,将视情节予以扣分或扣减评奖比例。
第二章 团总支、学生会例会
第四条 团总支,学生会例会包括主席团例会、部长例会和部门例会。
第五条 主席团例会参加人员为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六条 主席团例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原则上在每周二中午召开。遇重大活动或紧急工作等特殊情况,主席团可提前或推迟例会的召开时间。
第七条 主席团例会由团总支副书记召集和主持,由常务副主席负责会议记录。会议主要议程为:
1、列席会议的领导、老师做工作指导及提要;
2、主席团成员总结上周工作情况,商议下周工作部署;
3、学生会主席汇总会议结论,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第八条 部长例会参加人员为主席团成员和分团委、学生会各部正副部长。
根据工作需要,部长例会可召集文体团队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列席参加。
第九条 部长例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原则上在每周二晚召开。遇重大活动或紧急工作等特殊情况,主席团可决定提前或推迟例会的召开。
第十条 部长例会由主席团召集,由团总支书记,学生会主席主持,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会议主要议程为:
1、各部部长总结上一阶段工作情况,报告下一阶段的具体工作;
2、主席团成员提出工作建议并安排下一阶段总体工作;
3、列席会议的领导、老师做工作指导;
4、学生会主席作会议总结。
第十一条 部门例会参加人员为本部门分管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
根据工作需要,部门例会可召集各班级(团支部)相应委员、本部门对口联系的学生社团和文体团队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 部门例会中,由学生会秘书处召集的班长例会和由分团委组织部召集的团支书例会,班长例会和团支书例会隔周召开,原则上在每三周召开一次。遇重大活动或紧急工作等特殊情况,主席团可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例会。
其它部门的例会,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 班长例会由学生会办公室召集,由学生会常务副主席主持,由副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团支书例会由分团委组织部召集,由分团委副书记主持,由组织部部长负责会议记录。其它部门的例会由各部部长召集和主持,由副部长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毕业年级的班长、团支书,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按时参加班长例会或团支书例会。根据工作需要,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可决定由毕业生活动委员会组织召开毕业年级的班长、团支书会议。
第三章 班级、团支部例会
第十五条 班级例会的主要形式是班会,团支部例会的主要形式是团会。班会和团会可以分别召开,也可以合并召开。
第十六条 班会由班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本班全体成员。团会由团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本团支部全体团员(含未满28周岁的党员)。各班级、团支部应根据学院要求或实际需要,邀请本班导师出席班会、团会。
第十七条 班会、团会是班级、团支部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关键环节,其主要内容包括:
1、传达学校、学院工作精神,部署班级、团支部各项工作;
2、加强组织建设,开展自身换届选举工作和推荐同学参加上一级学生组织竞选工作;
3、强化学风建设,营造勤奋上进、刻苦钻研的学习氛围;
4、规范开展“三好学生”、奖学金、免试保研等评奖评先的班级测评和决议公示工作;
5、讨论班级重要活动事项,开展团日活动,实行班务公开,塑造讲诚信、知荣辱、促和谐的班级风气。
第十八条 班会、团会一般每半月一次,原则上在周日召开。遇重大活动或紧急工作等特殊情况,班级、团支部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例会。
第十九条 学院以正式通知形式要求召开的主题班会、团会,必须按规定要求召开。
第二十条 班会、团会在保证质量和效果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全班同学课后集中等形式组织召开。
第四章 例会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例会,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会议者,必须提前向该组织主要负责人请假。否则,根据《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大学生奖学金评比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在奖学金评议时予以扣分。(主席团成员迟到者罚款10元,缺勤者罚款20元;团学干部迟到者罚款5元,缺勤者罚款10元。罚款按月落实)
第二十二条 召开会议时,与会人员应在会议开始前自觉签到。与会人员应对其通讯工具进行静音或关机处理,保持会场安静,认真参与会议讨论,听取会议内容并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
第五章 例会记录及考评
第二十三条 各学生组织例会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例会总结。会议记录应当格式规范、字迹工整,内容详实、真实反映例会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学生组织例会召集情况,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安排专人准确记录,以便于开展评奖评先工作的查询核实。
第二十五条 各学生组织例会的召开情况及会议记录情况,将作为评选院系,各类学生组织荣誉奖及颁发全系“先进部门”等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学生组织例会的召集及到会情况,将作为该学生组织负责人各类评奖评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班长例会和团支书例会的签到情况,将作为评选学院“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的重要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材料与化工工程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