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
材料与化工工程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总纲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促进材料与化工工程系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使之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同时促进我系学生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并为每学年学生评优、“三好学生”评比、奖学金评定、入党和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依据。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制定和实施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
二、坚持学业为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定量与定性,纪实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坚持民主与求是的原则;
六、附加分须提供获奖证书的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七、团总支、学生分会各部门举办的活动,需向测评小组提交活动基本情况表(包括相关参与活动的学生或班级名单、获奖名单);
八、比赛的结果没有明确的一、二和三等奖时,按一、二名为一等奖;三、四、五名为二等奖;六、七、八名为三等奖进行加分,其他分配方式另行通知;
九、学期内,同类文体美素质加分项不能大于2项,学年内累计加分项不能大于3项,每项均可取最高分。同系列竞赛取最高分计算(同系列指同类选拔赛),不累加;
十、对于竞赛类的均要有比赛举办方颁发的证书,且证书要正式(有颁发方的公章或举办方负责人的签字)方可生效;
十一、对于非竞赛类的活动均要有活动组织方提供的参与证明,院级的以活动签到表为主,活动签到表在下面的阐述中有相关说明。对于观众类的活动加分,一律不加分。
第二条 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责任认证制度,明确责任
一、系学工部
为了便于团委学生事务中心与各个组织之间的直接沟通,事物中心将为每个学生组织配备一位联系人,联系人必须由测评中心审核。通过审核的联系人必须与所负责学生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恪尽职守,及时了解相关学生组织的最新动态,并及时反馈。
2、负责我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接受同学的监督。
3、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要进行公示,在公示过程中,发现错误应及时更改,并通知相关人员做出更改。一般公示三次,每次三天,最后一次(第三次)公示后即为定稿不再改动,有问题的同学应在前两次及时改正,否则责任自负。
4、对于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学生组织责任
1、各学生组织举办活动之前,均要与素质拓展部联系人联系,并作好记录。
2、活动结束后,各学生组织负责人要将签到表(电子版或打印版一份)交联系人,由联系人整理归档,用于以后测评时此活动的认证证明材料。现场签到表由各学生组织保存,以便不时之需。证明材料如有丢失将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三、班长、团支书等测评小组成员责任
1)要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班级例会以及临时会议,并积极参加讨论。及时向班级同学传达院里的有关工作部署及各种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
2)对于班级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要做好签到工作。如果发现事实与签到情况不符的将直接追究签到人(签到人必须由班长或团支书担任)的责任。
3)及时向学生传达综合素质测评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更新情况。
4)按时通知每位同学,并督促同学及时填写申请表并认证。
5)每学期末,由班长负责收齐每位同学上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申请表(附带上已经获得的奖状及证书的复印件)统一上交素质拓展部。
6)如果班委在收到学院通知而未及时通知本班同学做相应的工作的,核实后将扣除相应的职务分的一半。
四、基层班级同学责任
1、同学应在开学初主动向班长领取综合素质测评申请表,此表一经发放不予补发,同学应妥善保管,如果申请表丢失,可以自行复印(复印件有效,但签名必须为手写,方便对照笔迹),但其上内容不予补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自己负责。
2、同学们应该积极主动的参加各种集体活动,为了方便认证,同学们应在活动开始之前主动到签到处签到,不可以代签或替签,若发现有代签、替签者每次扣除个人综合素质分1分。
3、活动结束后,同学们需要在活动后一周内主动找相关活动负责人进行认证。若一周内没有参加认证的,按未参加处理。
4、基层同学有权利和义务对综合测评制度中的某些方面进行质疑,并及时提出意见。
5、基层班级在上交材料时一定要注意将自己的项目填写完整,表格一旦上交即不再受理补填项目的要求,除非个人因事外出,错过交表时间。但是表格上所列项目的证明材料可以在公示期间进行补办。
6、如有学生在上述工作中作弊,将根据具体情况扣除个人综合素质分(10分以上)。
附 则:
1、对于以上所讲的追究责任都将反映在到责任人的综合素质评分上。
2、依据责任人所犯过失的严重程度相应的扣除其综合素质评分,责任重大的将职务奖励分归零,较严重的减去二分之一,责任较轻的,将职务奖励分减去四分之一。
3、该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材料与化工工程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材料与化工工程系